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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施租赁
设施指南
| 设施名称 | 使用标准 | 面积(㎡) | 金额 | 备注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使用费 | 冷暖气费 | ||||
| 2层策划展厅 | 1日(8小时) | 181 | 20,000(韩元) | 20,000(韩元) | |
| 3层会议室 | 1日(4小时) | 226 | 50,000(韩元) | 10,000(韩元) | 使用超过4小时,每增加1小时按日租赁费的20%加收 |
- 租赁费减免(免除)情况
- 国家机关、庆尚北道、本市主办或承办的活动
- 市长认为有必要及认可为激活历史资料馆运营,或认可因公益有特殊理由的活动

租赁程序
-
访问龟尾市综合预约门户网站 -
填写租赁申请书并预约 -
缴纳通知书及租赁许可通知 -
缴纳租赁费后使用设施
租赁申请咨询处
- 朴正熙总统历史资料馆管理团队
☎ 054-480-4935
租赁使用遵守事项
- 必须遵守《龟尾市朴正熙总统历史资料馆管理及运营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。
- 承租人不得转让或出租其权利。
- 租赁相关活动仅限在获许可的设施内进行。
- 使用期间损坏或遗失历史资料馆设施、设备、备品的,须恢复原状,使用完毕后应整理至使用前的状态。
- 承租人对搬入本历史资料馆的各类物品(展品、器具、备品等)的一切保管、管理、安保负全部责任,本馆对于发生的被盗、遗失、损毁等事故概不负责。
- 为保障使用者安全及维持历史资料馆内外的交通、步行秩序及安全管理,承租人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引导员,本馆对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。
- 在使用设施内安装或变更特殊设施等时,必须先获得市长许可,并在使用结束时立即恢复原状。
- 使用设施内严禁带入食物,活动时请注意避免产生过度噪音而影响馆内其他设施的观众,并须据此向活动参与者等事先告知并进行管理。
- 违反上述遵守事项或发生条例第23条规定的理由时,将取消使用许可。
- 使用时对文句解释存在意见分歧的,准用《以地方自治团体为当事人的合同相关法律》及《民法》等,根据社会通念和情理,经双方协商决定。
租赁费退还标准
| 区分 | 类型 | 退还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全部退还 | ㆍ因天灾地变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用的 ㆍ因设施安全管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ㆍ在利用日7天前提交取消申请书的 |
租赁费全部退还 |
| 部分退还 | ㆍ在利用日5天前提交取消申请书的 | 退还租赁费的70% |
| ㆍ在利用日3天前提交取消申请书的 | 退还租赁费的50% | |
| ㆍ在利用日2天前提交取消申请书的 | 退还租赁费的20% |
租赁许可限制及取消
租赁许可限制
- 承租人未对设施损坏进行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的
- 曾因违反租赁条件而被取消或中止租赁的
-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或获得许可的
- 以传教、布道活动为目的的宗教活动
- 以政治集会活动及商业行为为目的的活动
- 未在期限内缴纳超过许可使用时间的超期租赁费的
中止租赁及取消
- 用于租赁许可目的以外的用途或违反许可条件的
- 获得使用许可通知后7日内未缴纳租赁费的
- 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避免的理由导致无法使用历史资料馆设施的
- 确认或发生属于租赁许可限制条件理由的
